合同保全有两种方式,即撤销权和代位权。根据法律对于合同保全的具体规定,而在这其中,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至于撤销权,则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使的权利。
一、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当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
二、民法典规定合同权利能否申请保全
《民法典》规定合同权利是能申请保全的,保全的权利分别有:撤销权,即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对债务人的代位权是什么呀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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