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事务的审定过程最晚应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除此之外,保险理赔案件尚需遵守赔偿时效及诉讼时效等规定。
1.核定时效则是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请以后,依据所提供的理赔凭证进行审查与核实的工作时限为三十日以内。保险公司须及时将核定结果告知投保人或是受益人,对于认定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赔偿保险金额之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赔偿时效是指自保险公司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计算,六十日内必须做出决定。若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存在疑虑,可先行按照已有证据和材料确定的数额支付,待最终确定后再行补足差额。
3.诉讼时效则适用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此类诉讼时效为两年;而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限则为五年。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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