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争议:
1。房屋作为标的物的确认、出售、出租、典当、抵押的纠纷,土地作为标的物的转让、转让、出租、抵押的纠纷,侵犯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第二,建筑工程合同、联合开发、拆迁补偿安置、合资、股权、代理等合同纠纷。三是房屋装修、装饰、设计及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权属纠纷。第四,房屋、土地有奖出让或有证出让纠纷。(5)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屋、土地为标的的其他物的纠纷。其中,下列房地产纠纷由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纠纷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公民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纠纷,由县、乡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以下三类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政策执行引发的住房纠纷,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一般情况下,因政府指示调整配置、机构合并分立等原因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不予受理。
3。单位内部因建房、配房引发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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