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立案的时候是不收取人身损害诉讼费的,一般来说法院都是在鉴定后按照当地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计算出最终结果来收取诉讼费的;有时候法院也会在案件结束之后直接判决哪一方付多少诉讼费,这就是所谓的后收费,这时候只要根据判决结果直接去法院缴费即可。
人身损害诉讼费是怎么计算的?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则是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离婚案件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都属于非财产案件,其中离婚案无财产纠纷或者财产分割总额小于20万的无需额外缴纳,每件案50-300元缴纳即可,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不涉及损害赔偿或者赔偿金额小于5万需要100-500元不等。赔偿金额5-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人身损害如何处理
就诊莫随意。一般来说,身体受到伤害,以就近和伤害程序所需就诊为原则。伤害后就诊应根据病情,一般只能在一家医院,再就诊也应当到最先就医的医院或者进行主要治疗的医院就诊。要记住:对未经治疗医院批准而擅自转院治疗的,其转院后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是不予认定的。
费用莫扩大。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以,赔偿的标准和赔偿费用的范围是一定的。但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在受到伤害后扩大治疗费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其实,进入法律程序后,人民法院通常会进行专门的用药鉴定,所有扩大的部分都会被一一剔除。因为,《意见》第144条规定: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有哪些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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