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欠条一样可以提起诉讼,只要满足起诉的条件。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同居财产纠纷终平息
男女之间因同居引发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受案前后,屡次发生过激行为,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在三新大讨论活动中,海安县法院李堡庭副庭长缪宏勇法官不厌返复,先后二十多次组织双方或单方调解,通过不懈努力和耐心细致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2004年,储某入赘到刘某家中,但未依法正式登记。2006年,刘某与储某同居关系解除,双方约定今后以兄妹相称。此后,储某一直居住在刘某家中,刘某本人在海安县城开店并另成立家庭。
近年来,储某多次与刘某及其父母发生矛盾,引发诉讼。储某认为,虽然已与刘某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其以入赘形式生活到刘家,若离婚回去已经是一无地、二无房、三无面子。针对刘某要求返还二万五千元及摩托车的诉求,储某称其曾为刘某开店付出二十三万元,如刘某不返还拒绝搬离刘家。纠纷发生后,储某多次打骂、用菜刀威胁刘某父母,甚至用铁链锁住大门不让刘某父母回家,致刘家人对储某恨之入骨,双方家族由此势不两立。一起普通的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演变成严重影响当地稳定、和谐的矛盾隐患。
开庭前一天晚上,储某与刘某父母发生激烈争执。刘某闻讯后遂带了五六名社会青年回到家中,将储某打伤,致使其无法参加开庭。第二次庭审时,储家的一名亲戚在旁听席中借中午喝了些酒嚣张地大喊大叫,严重影响庭审秩序,被法警驱逐出庭。过后没几天,储某携带刀具到刘某丈夫家中闹事,被当地群众捆绑到树上。经公安派出所到场对双方疏导教育后,储某才得已回家。然而,储某不思悔改,在回家的途中,改变方向,至刘某回家的必经之地伏击,伺机采取过激行为,但未果。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步升级。
缪宏勇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双方的过激行为予以阻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严重,面对面调解收效不大,还有可能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缪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的办法,分别约刘某与储某进行调解,在做完一方思想工作后又安排另一方来调解,先后数十趟,不计丝毫劳累。因双方的积怨较深,加之该案处理期间双方又发生了一些过激行为,调解工作异常艰辛。缪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一方面在不影响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尽量多的时间甚至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善于抓住有利契机,重点攻坚,乘势追击,及时突破当事人的心结,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令人欣慰的是,通过前后长达二十多次的调解,原告刘某终于认识到,这二万五千元是其父在自己与储某同居关系解除后给储某的,储某予以返还可能性不大。同时,刘某本人意识到,与储某的纠纷一天不解决,自己父母和丈夫及孩子就一天不安宁。与此同时,储某也明白索要二十三万元缺乏法律及事实的依据。
双方的思想认识逐渐靠拢后,缪法官认为做成双方思想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关键是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有一定利益瓜葛和刘某的实际经济能力,建议刘某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与储某尽快做个了断。刘某表示同意。
此后,缪法官又反复做储某的思想工作,使储某确信超越限度的愿望难以实现,一辈子呆在刘家终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意在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基础上曲终人散。最后阶段历经一周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约定:刘某补偿储某八万五千元,从此储某不得生活在刘家。
协议达成后,为防节外生枝,缪法官及时组织执行。执行当天,双方当事人及亲友未发生任何纠纷。
纠纷的圆满解决让缪法官长长地舒出一口气,尽管工作的艰辛几乎让其不堪回首,但真正的案结事了让其心满意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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