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滥用仿冒的公章并不必然被认定为犯罪行径。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规规定,实施者仅仅是使用假冒公章并未试图进行犯罪活动的话,这本质上仅仅是一种违反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惩罚。
但是,当这样的行为伴随着伪造公章和利用其进行诈骗等涉及到侵犯国家公务部门或者企业、机构、人民团体公章权益等情况时,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能涉嫌参与制造和使用伪造公共财政印鉴的罪状,或者参与制造和使用伪造上述组织印鉴的罪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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