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部门并无权力进行通缉行动。
通缉乃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为捉拿应当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为目的所采用的一种侦查手段。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患有应当逮捕之罪行的嫌疑人处于外逃状态,公安机关有权利发布通缉令,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其抓捕归案。
3.各级公安机关在其所辖区域内,可直接发布通缉令;
若涉及范围超越自身管辖范围,则应上报至有权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进行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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