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既不是单独的按照当地标准也不是单独的国家标准,而是结合当地具体的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政策,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承租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拆迁补偿条款进行特别约定
拆迁租赁房屋涉及补偿安置和解除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依法拆迁是合法行为,是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被拆迁人有权获得补偿,承租人有权获得因为解除合同而造成损失的赔偿。为使承租人在所承租房屋拆迁时所获得的赔偿有约可依,建议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补偿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例如约定“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遇有商业拆迁或市政拆迁时,出租人应当从所得或应得补偿款中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有关土地、地上物(房屋等)、速迁奖金、出租方出资所为之添附等内容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有关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用、人员安置费、承租方出资所为之添附等内容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同时还可以对出租人拒不支付补偿的行为定以相应违约责任。如此有了对补偿内容的详细约定,出现拆迁补偿情形时,双方即可按约分偿,不致引发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房屋承租人应积极行使条例所赋予的权利
承租人有权就拆迁补偿事宜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在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之后、租赁房屋灭失之前,承租人应以独立的主体积极地就赔偿或产权调换要求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不能过分地依赖被拆迁人。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应争取在房屋灭失之前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3、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保存证据的重要性
承租人在被拆迁房屋未进行价值评估与补偿的情况下交出承租房屋或未将其装修及相关财物进行证据保全或取得拆迁人的确认,最终拆迁人将可能不承认装修损失,仅补偿停工停业损失和搬迁补助费,甚至将全部补偿款项支付给被拆迁人;而被拆迁人则认为承租人的损失非其造成,拒不补偿。从诉讼角度来讲,房屋承租人过于轻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及时保存证据有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补偿争议。本文所述案例中承租人便是在承租物被拆迁之前委托公证处进行现场证据保全,该保全证据是承租人请求赔偿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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