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当事人得以与律师进行会议之时间并未受到特定的法律条文所限制,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性质特点、律师个人的工作日程排布以及律所内部的预约管理制度等多重因素。当事人通常有机会迅速地与律师协商约定见面的事宜,在紧急情况下,这种速度可能会更加迅速;
然而,对于那些相对复杂的案件来说,可能就需要更长时间来做充分的准备工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知律师,也可以自己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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