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上设定抵押,对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有何影响?
就租赁房屋设定抵押的,无论抵押是在租赁合同成立之后设定的,还是在房屋出租之前就已经设定的,该抵押权对已经生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均不产生影响。具体的情形如下:
(1)租赁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又在房屋上设定抵押的,由于租赁关系的标的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不涉及抵押物的价值问题。而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因此,这两种权利并不直接发生冲突。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由于有民法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存在,承租人的权利也不会因为抵押权的实现而受到任何影响。
(2)先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然后出租人又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可按房屋并无租赁关系存在进行变卖、拍卖而获得清偿,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亦无约束力。同时应当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6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