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条的还款期限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协议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
实际上,在具体的借贷过程中,是否要在借款凭据上标明还款日期并无强制性规定,双方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附带这一条款。
然而,当借据勾选了还款日期的选项时,该项义务必然将由债务人承担,即必须在预定的还款时刻节点之前履行还款义务;
倘若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欠款,那么法律赋予其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其相应责任,而诉讼期限起算则为最后一次催讨款项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追责,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债款。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晰明确者,亦可选择通过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迅速解决纠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借款凭据上并未标注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就具有任意行使其权利的合法权利,即随时启动追讨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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