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需要进行维修,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的质保期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相同,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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