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补充责任中“补充”的含义
包括以下两个要点:
(一)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补充责任是补充直接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二)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补充责任赔偿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
二、侵权损害中补充赔偿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一)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二)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三)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四)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四个,即:
(一)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二)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三)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四)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
三、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要注意些什么
(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学校不再承担责任。
(二)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当然,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时,法院应当直接按照学校的过错程度,判令学校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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