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海事法院总部的人民陪审员从符合本市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中选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一般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和任命。海事法院派出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从符合所在城市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公民中选拔。海事法院与所在城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一般由派出地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和任命。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单位、户口或者常住区的基层组织,经公民本人同意,可以向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推荐。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个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3、海事法院负责对推荐或者申请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其材料进行预审,并将有关材料和预审调查意见移交海事法院或者派出法院所在城市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或者申请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进行审查。有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4、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和确定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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