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又被称为刑事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它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规定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二是规定如何负刑事责任。
二、香港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
香港刑法深受英国法普通法的影响,将被审理任何关于其案件的法庭认为是未满14岁的人称为儿童;将被审理任何关于其案件的法庭认为是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称为少年人;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香港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完全无责任年龄时期
香港《少年犯条例》第3条(由1973年第15号第4条代替,由2003年第6号第2条修订)规定:现订立一项不可推翻的推定,10岁以下儿童不能犯罪。也就是说十岁以下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二)、香港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1、香港刑法中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先被推定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但如果控方能够证实儿童系恶意选择实施被禁止的行为,即明知其行为是非常错误仍然去实施,那么就推翻这种推定,确认其有刑事责任能力。
2、推翻这一推定所要求的证明力度随着儿童年龄越接近上限而减低。如果被告人要对推翻这一推定的判决提出上诉并获得成功,就必须说明没有证据能推翻这一推定。也就是说,对于10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只是在有足够证据之证明该儿童有犯意,并明知其行为是错误的,且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明显的,诸如谋杀和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该儿童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3、但需注意的是,普通法推定,未满14岁的儿童没有能力犯强奸罪,这是不容反驳的推定。香港刑法确立这一推定是与行为人实施被禁止的行为的性质及生理特征相关,而与犯罪所要求的主观状态无关。
(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1、年满十四岁的人对其行为要承担完全责任。但根据普通法及有关条例规定,未满16岁的女子无性承诺能力,因而不负乱伦犯罪的刑事责任。
2、在处罚方式上,凡是被裁定犯有可判处监禁之罪的未满18岁的罪犯,法院可判其入教导所羁留,以代替其他刑罚;如属不准保释而被羁押候审的,一般不送监狱而是送入教导所。在香港,尽管未成年人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事由,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考虑此因素予以酌情从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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