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申请财产保全后确定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3-12-27 21:41:03 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在申请财产保全后确定优先受偿权

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办理抵押、担保的才有优先分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申请期限有多长

财产保全申请期限为: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n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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