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后能否累加追加刑事责任
时间:2023-02-09 11:10:55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违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能将治安处罚累加、追加后,给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一、治安案件调查程序

(一)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二)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三)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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