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北京企业,2014年为部分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但还保存住房补贴,请问是否按住房补贴与公积金之和(不超过限额部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只能按照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国家对“住房补贴”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2085元/月的(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7379元),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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