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常犯的错误
时间:2023-07-02 20:42:04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中有以下常见的误区:

1、分居两年后可自行离婚;

2、提出离婚会吃亏;

3、不与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4、只要不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5、判离可以和孩子一刀两断;

6、既然离婚了,见面礼就应该退;

7、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

8、骚扰前妻不违法。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1、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3)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2、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3、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主要就是对夫妻感情的认定、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而当事人要想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则需要在诉讼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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