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身份的证明依据
确认法人身份上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的。
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种是有国徽的并标注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此执照的即为企业法单位;而没有国徽并标注为“营业执照”的则不是法人单位。另外,不属于企业法人的社会固体或组织也是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
合伙人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该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该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派代表须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信息一致。
法人是格式化了的,并不是笼统意义上的一个单人的身份,而是一个组织,且合理合法,拥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也不是简单的一份书面证明,还需要工商营业执照、自己的机构和场所证明等。法人在享有国家给予的一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执行相应的责任,遵循知法守法懂法的道理。
二、法人的定义
我国《民法》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无论是大陆法、普通法,还是教会法,其法人人格理念之根本在于:当一个组织或实体得到国王、议会、政府的许可或法律的承认因而可以以其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拥有法律利益,进行诉讼与被诉讼的自我保护,并以此与其成员或任何第三人相区别时,即可称该主体为法人,亦可认为该法人拥有法律上可以独立存在的、与其成员或任何第三人不同的人格。至于某一组织或实体的成员对该组织或实体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不是用来衡量该组织或实体是否是法人的标准。有限责任制度产生、发展及其与法人人格的结合则表明:有限责任制度只是为满足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平衡投资者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鼓励潜在投资者积极投资的一种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与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迥然不同的原因。至于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人格制度的结合,仅发生在上市公司(企业)领域中。从最初的目的来看,这种结合仅是为满足上市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而已。当然,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结合以后所衍生出的其他功能,则是后话。在非上市公司(企业)领域中,特别是在诸多公法人领域中,由于不存在通过减少风险鼓励投资的动机,法人人格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也就无结合之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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