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其主要的法律依据可概括如下:
若当事人主张约定之违约金过高,申请适当降低之,则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考量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及期待利益等诸多关键要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进行精准评估后做出裁判。
当约定之违约金低于所造成之损失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提高;反之,若约定之违约金过于超过所造成之损失,当事人同样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度减少。
值得强调的是,仅因约定之违约金过高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如出现该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法院对约定之违约金作相应调整。
如果约定之违约金过度超出所遭受之损失,那么当事人也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进行合理下调。
此外,法律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秉持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应当立足于实际损失这一基础;其次,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及其期待利益等重要因素;最后,经慎重评估后,依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若要确认合同本身无效,则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威胁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2)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切身利益;(3)合同主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这种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之强制性规定,即使是合同内容合法,亦属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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