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按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解决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名单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如遗漏名单、错误填写姓名、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182条,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处理选民资格上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五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判期间,检察官、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检察官,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应当通知有关公民。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的审理分两步进行:①确认公民失踪和失踪②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公民失踪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问题。本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些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确认的事实推定失踪者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应当向失踪人最后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布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宣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日期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是在户口簿上登记死亡的法律依据。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资本主义国家称之为“财产禁止”,指的是禁止某人处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程序的目的是保护部分公民(如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申请认定民事残疾能力,由最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向该公民户口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公民指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合理的,应当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确认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理由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中国,本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公告一年后仍不主张的,应当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返还国家或者集体。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出现,要求取得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判决,经审查属实后撤销原判决。当事人还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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