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具有传统特色的品牌,包含商业品牌、服务业品牌,以及与商业流通结合紧密的工业品牌,如食品、医药等,原则上要求申报单位存在经营形式,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暂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具体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通常要求申报单位拥有商标所有权且已注册。
若仅有商标使用权,需出具商标所有者授权申报单位使用并依此商标申报“中华老字号“,而自己不再以此申请“中华老字号”的系列文件。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以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
要求企业发展脉络清晰,保持连续性。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须历代传承,并保持传统特点,可有适当的创新发展。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要突出传统特色,对现代工商业经营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社会荣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外资不能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
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保持盈利,获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如企业因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新项目投资等造成的暂时性亏损,其他方面需有较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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