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1、关于承诺期间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双方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缔约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当事人在了解合同内容后合同就生效,合同存在存续时间。除另有约定,都应该定下合同的存续时间。对话为要约者,受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2、无意思一致的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为保证一致性,承诺与要约的内容应该要一致。内容一旦作出变化就成为新要约。本案中张十万元的租金的意思表示是对里发出的新要约。
《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
(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
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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