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证据收集证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5)缴纳人民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该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收到通知书的次日3日向受理申请的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应当复议一次。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作出答复。
一、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1、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2、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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