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二、江门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受理条件
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三、江门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申请材料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江门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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