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种类一般包括:
(1)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以及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司法外文书。
(2)委托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当事人、嫌疑犯、罪犯,调查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及履历情况,进行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委托搜查和查封财产等等。
(3)协助侦查案件和通缉通报。国际刑警组织在这一活动中往往起着极为重要的协调作用。
(4)移交赃款赃物或者扣押品等。
(5)引渡。即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和判刑的人,根据该国请求,移交给改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由所在国转交给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管辖审判的移交。
(6)诉讼移转管辖。即一国司法当局接受另一国委托或者请求,依照本国法律受理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形式。它主要是为减少外交阻滞带来的投入、更好地惩罚和教育罪犯,由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将有关案件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转交给实际控制人犯的非犯罪地国或者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管辖审判的移转。
(7)对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8)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转移监督。即一国(一般为罪犯国籍国或者长期居住国)受罪犯判刑国委托,对外籍罪犯根据外国判决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变通执行刑罚方式。
根据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的发展和适用范围,可以对上述方式进行狭义、广义、最广义的划分。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仅指(1)、(2)两种方式,只能解决一般性的问题;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则还包括协查、通缉等方式,以避免放纵罪犯为主要目的;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则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加上(6)、(7)、(8)三种方式,其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还只是存在于少数地区或国家的国际条约中,但开拓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领域,有利于更全面、便捷地打击国际犯罪和更有效地改造罪犯、促使其重返社会。目前,我国的法律和与他国所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定,对上述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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