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需要注意由清算人进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指定一名以上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赔偿金、所欠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依法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从合伙企业清算的组织者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组织的清算和合伙人之外的人或单位组织的清算。
2、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来看,可以分为法定条件的清算和合伙人约定条件的清算。
3、从合伙企业清算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主动清算和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4、从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来看,可分为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合伙人或合伙人确定的第三人组织的清算,为一般清算,又称普通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人组织的清算,为特别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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