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当其冲地应明了一点,即未被界定为袭警行径的行为本身并不会成为触犯刑法的依据。
所谓“袭警罪”,特指对正处于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
若某一行为未能被判定为袭警,那么便无法以袭警罪名对此类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这并不代表此类行为必定不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
倘若该行为满足了其他犯罪的构成要素,如蓄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等,仍然有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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