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与自离之间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在性质维度上,离职系指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决定;
然而自离则是指员工依据企业运营状况以及个人实际情况自行终止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过程。
其次在待遇标准上,正常的离职通常建立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之上,在此类情况下因合同尚处于有效期内,故往往由接受服务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经提供劳务方同意之后,方可视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共识,这样就需要此种情况下的提供劳务方对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薪酬及其余相关权益予以支付或补偿。
另一方面,如果员工未经双方商议即自行离开工作岗位,那么他们不仅无法获取预期的劳动报酬,甚至有可能遭受被提供劳务方追究违约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再者,从执行主体角度来看,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的实施主体既包括提供劳务方,也囊括了接受服务方。
然而,对于离职以及自离这两种行为而言,它们仅适用于作为接受服务方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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