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东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什么时间办
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二、丹东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丹东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包含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需在原证上记录变更情况)
3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新执业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
4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新执业地点租赁合同
5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新执业地点的建筑平面图
6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民办医疗机构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及个人简历
7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提供原件机读)
8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医务人员的还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照库调取)
9变更诊疗科目的应提交新开展科目的组成人员名录、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制度及建筑平面图
10变更诊疗科目的应提交新开展科目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照库调取)
1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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