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出台的《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两种。对抵押拆除的房屋,还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易。对抵押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房屋开发公司方可给予货币补偿。
对于张先生来说,在拆迁期内设立新的抵押贷款或偿还债务都很困难。实行房屋抵押的另一种方式是产权交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中,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再次签订抵押协议时,可以由房屋开发公司作为担保或者由房屋开发公司暂时向银行清偿张先生的剩余债务。办理新的产权证后,即可办理新的抵押手续。通过抵押房屋的产权交换,市民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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