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和其他有关的信托法规的规定,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设立条件主要有:
1、符合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章程;
2、具有符合国家信托法规的注册资本3,符合规定的股东,具有投资额和经营权;
4、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业务范围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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