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融资租赁业务而言,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天然优势:1.资金来源优势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有限。除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或投资者委托融资租赁资金;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来源广泛。除自有资金外,还可以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向社会募集闲置资金,还可以通过单一基金信托获得融资,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件成熟时,信托投资公司可考虑开展定向和非定向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使信托资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更加灵活地投向各个行业,这无疑大大拓宽了信托资金的应用空间
从信托制度各方的角度来看,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不仅可以承担受托人的角色,还可以承担出租人的角色。这种双重身份所代表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但在信托制度下,两者是统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租赁标的物的出租人,有权按时取得租金;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这种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独立于交易各方的利益之外,既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又极大地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专业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上述信托优势。融资租赁公司只能通过融资帮助承租人获得融资,或者帮助设备制造商促进销售第三,融资租赁业务只是信托投资公司众多业务品种中的一种。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开展此项业务。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理财产品不仅可以达到为承租人融资、为设备供应商销售的目的,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实现融资效果。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本身就具有财务管理的功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的优势
第四,资源整合的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操作模式:
A。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租赁物的出租人。这样,信托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承租人选定的对象,再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筹集社会闲置资金,购买租赁物,再租赁给承租人。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不仅是出租人,也是每一个加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的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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