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原告……(注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注明姓名等基本信息)。委托代理人……(注明姓名等基本信息)。被告……(注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注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注明姓名等基本信息)。委托代理人……(注明姓名等基本信息)。第三人……(注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注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注明姓名等基本信息)。委托代理人……(注明姓名等基本信息)。……(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家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说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含义)。经审理查明,……(注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说明判决的理由)......。依照……(注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说明判决结果)。……(注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复印件,上诉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书记员无异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______又以要求被告人______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______及其______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1、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2、被告人______赔偿被害人______……(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1、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2、被告人______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1、被告人______无罪;
2、被告人______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1、被告人______无罪;
2、被告人______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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