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亦称标准条款,意为合同双方基于重复使用目的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另一方详细商议之条款。
从法律角度,对于此类条款,规定了三方面的约束力:
首先,提供格式条款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关注规避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各项条款,并根据对方需求做出相应解释;
其次,任何足以免除提供格式条款方主要义务或剥夺对方主要权益之格式条款均属无效;
最后,若因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应当以常规理解做为解释依据。
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及以上解读时,应当偏向对不承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因此,快递公司制定旨在解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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