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如何处理
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这被称为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面对这种情况,守约方有两种选择。
1.守约方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及时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守约方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而是等待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选择权赋予守约方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二、预期违约的法律特征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它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这意味着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因此被称为预期。
2.预期违约可以通过明示或行为来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其义务。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就已经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预期违约的当事人是能够履行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未来的义务。这表示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出于某种原因选择不履行。
4.预期违约拒绝履行的是主要债务,而非细小义务。这意味着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是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非次要或附属义务。
三、强制执行的时间规定
1.在强制执行方面,法院对执行案件的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
2.对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而非诉执行案件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3.如果案件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且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4.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强制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1)这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2)一旦这些文书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提出申请的权利人被称为申请人,而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则被称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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