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判决书送达后可以撤诉吗
离婚裁判文书已经公布,在此情况下是无法撤销诉讼请求的。
这是由于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正式做出判决之前提交,且必须由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将拒绝原告诉求的撤回。
关于是否批准撤诉,则需由法院经过深入细致的考虑和讨论,从而做出最终的判断和决定。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撤诉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完备或者无法满足撤诉条件,将会书面发出裁定,拒绝申请人的请求,同时案件将会按照既定程序继续审理下去。
通过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了解到,撤诉系指在人民法院在正式接受案件之后并进行审判之前,原告主动请求撤销其原先提起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而申请撤诉,则是原告在法院完成立案工作及法官作出宣判前,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递交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诉离婚可以反复撤回起诉吗
就离婚相关的法律程序而言,诉讼人在撤销诉讼后拥有再度提起诉讼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离婚事务的撤销以及重新提起诉讼,具有其特定且严格的时限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原告主动撤回或按照撤销诉讼进行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的基本事实或者新的正当理由,并且在六个月内再度提出起诉者,将受到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进行不予受理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n(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n(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n(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n(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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