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中的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因为过失造成接受治疗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投诉处理手续一般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患者以及其家属,如果对医疗过程以及结果存在异议的时候,就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或院领导以及卫生局医政科进行投诉。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一般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在医疗机构里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行政护处罚,如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则可以依法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医疗事故投诉处理程序如何申请
医疗事故的投诉处理程序为: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医疗事故的投诉时,引导患方及其近亲属出示身份证并填写《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
2、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如果确认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那么由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医疗机构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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