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受金钱的诱惑,在无业人员杨某的撺掇下,小酒厂、彩印厂、制盖厂及小商贩杨某某纷纷为制假“古贝春”酒而灌装散白酒、印制假包装、加工假瓶盖、提供假胶带,侵犯了古贝春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权。4月23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此案,四被告赔偿“古贝春”厂家10.3万元。
2003年4月份,山东省宁津县商业街无业人员杨某找到经营小酒厂的王某,预谋制造假“古贝春”酒卖钱的事,协议约定由开小酒厂的王某用收购的“古贝春”酒瓶灌装该厂生产的散白酒水,价格每瓶1.3元,并负责联系制瓶盖厂家,其它包装物由杨某负责。
商定之后,杨某以古贝春酒在宁津县总代理的名义找到田某经营的彩印厂和卖胶带的小商贩杨某某,后二者只凭杨某手持复印的营业执照和白酒生产许可证,便分别为其印制了3600套古贝春酒包装物和有“古贝春酒”字样的封箱胶带15卷,其中每套包装物包括1个外包装箱、6个酒瓶盒及相应的瓶标和防伪标签。瓶盖经由小酒厂的王某牵线搭桥,由临朐县的一家制盖厂为杨某生产2万余个。
当年8月份,该制售伪劣“古贝春”酒黑窝点被群众举报。据供述,他们已经灌装假酒150余箱计950余瓶,销售50余箱。当地公安、工商机关依法对杨某、王某的小酒厂及彩印厂、制盖厂、卖胶带的杨某等分别给予刑事拘留、罚款等处理,然而对“古贝春”有限公司,这伙侵权人没有赔礼道歉,也没有赔偿经济损失。
2004年4月,“古贝春”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侵权团伙诉至德州市中级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其中无业人员杨某支付原告5万元,彩印厂支付4万元,小酒厂和小商贩杨某分别支付1万元和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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