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专利司法解释起草的情况和背景。
答:自1985年以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研究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3月启动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工作,形成了70条的专利司法解释草稿,并征求了有关法院、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后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暂时停止。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部分内容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被吸收。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和准确实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于2009年1月恢复了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3月完成初稿,后十易其稿,于2009年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品研发协会以及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等提出了修改建议,通过互联网反馈的修改意见也多达200余条。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问:专利司法解释的起草遵循了什么基本思路?
答:为保证司法解释符合立法本意,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注意贯彻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的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秉承立法精神,坚持立法本意,细化法律规定;二是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不贪大求全,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问:专利司法解释用较大篇幅规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权利边界,是专利法上重要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过程,就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权利要求解释尺度的宽严直接决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影响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司法解释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均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第一条是关于确定依据的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具体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确定其诉称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落入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权利人选择何项权利要求作为其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具体地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并非仅指独立权利要求,因此,权利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不违反法律;又因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故权利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也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为避免因权利要求的随意变更而导致诉讼秩序的混乱,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该条将权利人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时间界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亦即,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变更,不予准许。但是,这并不影响权利人根据其他权利要求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条是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折衷解释的原则。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既合理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使社会公众能够比较清楚地确定专利权的边界。
第三条是从微观层面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操作指南。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都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密切,通常是澄清争议用语的最佳指南。此外,专利审查档案虽然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公众可以查阅,且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也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运用上述全部的解释手段。若运用说明书即可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则无需再借助其他的解释手段。
第四条是关于功能性特征解释的规定。在权利要求中,有些技术特征难以用结构特征表述,而不得不采用功能或者效果的表述方式。由于其字面含义本身较为宽泛,因此,应当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进行解释。这样,既可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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