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原告方如需递增诉讼请求的金额,应以追加之后的请求金额为准进行相应的补给费用计算;
在开庭审理期间,无论原告方是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还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了诉讼请求金额的削减,都应该以最终请求被减少后的具体金额为标准来计算并退还先前所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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