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前嫖娼小姐被抓了有我的转账记录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3-03-10 11:11:31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

就传唤而言,传唤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书面传唤,是指由执行人员将公检法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要求其到公检法机关接受讯问的传唤方式;

第二种是口头传唤,是指由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要求其到公检法机关接受讯问的传唤方式;

第三种是强制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方法让其接受传唤的传唤方式;

第四种是拘传,是指办案人员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传唤的传唤方式。

所以,派出所打电话通知被传唤人接受传唤是合法的,当被传唤人到达派出所后会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字。如果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不接受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或拘传。因此,你一定要去,如果确实路途遥远,忙碌无暇,可以打电话沟通,约定什么时间前往。

实践中,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当事人最佳的选择是积极配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电话通知后拒不到案的,将作为量刑和处罚的情节考虑。所以接到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接受传唤也是保护违法嫌疑人和违法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法。

具体到本案,微信转账记录可以正式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是不能径行认定相互间的转账属于嫖资的,即使收款人明确说明这是嫖资。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例如聊天记录等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乙方口供加转账记录就认定嫖娼的事实,尚且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鉴于此,公安机关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问你的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那么问题又来了,小姐被炸,有你的转账记录,那么是否还有聊天记录呢?如果有聊天记录,且聊天记录完整的反映了事情的经过,例如针对交易本身的时间、地点、服务项目和价格都有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和转账记录能够遥相呼应,再加上小姐指控,几乎无望。但是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是否能够径行认定嫖娼事实的存在?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那么最终是否能够处罚的标准就在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具体到本案,如果仅有转账记录,在违法嫌疑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仅凭一个转账记录就能证明嫖娼了?不能吧,远远不能。所以,实践中在违法嫌疑人拒不承认的前提下,公安机关至少还需要收集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甚至做辨认笔录。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综合确定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其实,从实践的层面看,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够被处罚,最重要的一条是:违法嫌疑人是否能够对转账记录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陈律师处理之经验,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他们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最终的处罚依据都是证据,证据是处罚之根源,没有根据,或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也不会处罚。

实践中,仅有转账记录,事后被处罚的情形,大多数是违法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例常讯问过程中经受不住公安机关的日常讯问,讯问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说白了自认了,自愿接受处罚了。这种情况至少占据大多数!

举个例子:公安机关获取了你的2020年10月1日下午三点,1000元的转账记录。基于合理怀疑公安机关就明确了,下午三点左右你进行了嫖娼活动,对象是收款人A小姐。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在讯问中告诉你,你2020年10月1日下午三点,是不是和A小姐进行了色情交易,金额是1000元,很多违法嫌疑人很快自认其罪,甘愿受罚;如果回答不是,公安机关则会进一步讯问,通过调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当然,如果经过调查,确实没有违法行为,也不会冤枉你,不会处罚。

当然,很多人确实有违法行为的人最终都是自认的,其实很多时候公安机关也不一定有确定材料,他们的事实都是基于工作经验猜测出来的而已,不瞒你说,我也能猜测,做律师也好、公安也好,检察官也罢,接触的案件多了,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了,所以,不需要你说,就猜到了,然后就凭借猜到的东西,去讯问,如此,自认其罪。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

就这样完成了仅有转账记录却实现了对嫖娼事实的行政处罚。

当然,对于该类案件,如果确实没有实施违法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转账记录这个给出合理解释。特别是没有实施该行为的人,无须害怕,实话实说就行。还是举一个例子:

2021年10月1日下午,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淫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最开始不会让你说明,会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时间、地点,让你以为侦查机关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你自认了,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就实话实话。当然不要企图编造谎言,毕竟公安见识比你广。

所以,只要你确实没有去做,只要你确实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正常接受传唤即可,没什么可担心的。

但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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