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有哪些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换句话来说,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有犯罪对象才会有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也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者物,比如杀人罪中的被害人、盗窃罪中的财物。而犯罪客体就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保护公民个人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等,比如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就是侵犯公民的财产。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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