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七)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领取方式: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
5、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携带上述材料到管辖区域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四、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五日内办结。
六、受理地点:
各区(县)驾驶人(证)管理“窗口”
各(区)县驾驶人(证)管理窗口的受理时间、地点[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35)各区(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窗口受理时间、联系方式]
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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