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协议可以撤销的法定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多长时间内可以撤销?
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婚姻家庭编对该种情况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
所以,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期间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
在受欺诈的情形下,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
在受胁迫的情形下,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加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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