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Q:本公司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载明为50年,经营期限为20年。2008年,我们公司开始摊销50年。我们能摊销20年吗?如果是的话,我们能否在最终结算期间调整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下列无形资产不从摊销费用中扣除: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自行开发费用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不能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经营活动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租赁或经营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商誉等。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
作为一项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年限,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外购商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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