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3-03-07 15:23:03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理解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已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所谓危险物质,是指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的物质。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有: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

(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另外,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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