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讨债:需要什么证据?
时间:2023-07-06 08:53:07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讨债要收集下列证据:1、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借款合同、欠条、借条。2、证明已经向对方汇款的证据,如果转账记录、汇款清单。3、证明对方尚未还款的证据。4、如果借款是有第三人在场的,可以提供第三人的证言。

分家析产案件要提交什么证据

分家析产协商不成可到人民解决,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一)主体资格的证据。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身份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二)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

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三)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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