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0时30分左右,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东段发生了一起案件:两名男子对一名女子实施了殴打,随后将该名女子随身携带的包抢走了,之后他们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迅速逃匿了作案现场。警情发生之后,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开展破案工作。目前,受害人(这名女子)膝部受伤,但伤情已经稳定,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警方也正在尽全力破获此案。
泰山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为警方提供该案件的相关线索,协助警方尽快捉拿犯罪嫌疑人,破获此案。
一、当街抢劫如何量刑
当街实施抢劫行为的,要依据犯罪情节才能确定如何量刑,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犯罪构成
(一)抢劫罪客体要件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抢劫罪客观要件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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